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