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