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