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