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