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