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 投资收益状况; 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 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