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