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七章 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 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 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 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 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五) 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六) 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 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发行。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 第五十八条 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