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企业迁址; 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