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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企业迁址;

其他重大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