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
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
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
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
隐瞒或者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
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
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
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
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
隐瞒或者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