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收取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