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门的试验基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门的试验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