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 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