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