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 (一)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第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