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 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 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间,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