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