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入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上述主体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