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等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