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定。不能适用本规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当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