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三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三条 在法定再保险存续期内,直接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将其承保的业务及时、足额办理法定再保险。法定再保险分入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赔款。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