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一条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