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养老保险公司、资产托管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养老保险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