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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经董事会决议或民主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

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于提供;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个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身份信息;

个人资金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