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