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建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延续业务资格:
公司治理不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的;
业务规则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的;
投资管理存在较大风险的;
其他不符合审慎经营要求或出现经营风险的情形。
公司治理不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的;
业务规则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的;
投资管理存在较大风险的;
其他不符合审慎经营要求或出现经营风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