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节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节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节 保险业务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保险业务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在住所地经营上述保险业务的,可直接设立省级… 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业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计提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并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将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业务与养老社区、长期护理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