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情况,误导、欺骗客户; 违规泄露客户身份、资金账户等个人信息; 将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混同管理; 利用养老保险公司或者职务之便为其他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侵占、挪用保险资金或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金;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