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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情况,误导、欺骗客户;

违规泄露客户身份、资金账户等个人信息;

将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混同管理;

利用养老保险公司或者职务之便为其他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侵占、挪用保险资金或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金;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