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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末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有关要求的通知(2005年) 八、

八、 2004年12月15日后开业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准备金评估报告中的结果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2004年12月15日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为准备金评估依据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中国保监会将适时根据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