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2006年) 九、 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2006年) 九、 九、 各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发生《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同一法人机构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担任其他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