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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2009年) 九、

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