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少数行政部门借助行政手段,无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在一些地区对保险事故搞“强制定损”活动。这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减少了国家税收,加重了… 一、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委托有资格进行价值鉴定的机构和专门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二、 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地方行政部门强制为由,与其就“强制定损”联合发文。 三、 对于此类“强制定损”的估价标准,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