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 三、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 三、 三、 主要监管措施 (一) 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 (二) 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 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 (四) 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