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 二、 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六)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 (六) 二、 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六) 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