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为保障储金性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含续转业务)按以下公式调整: 储金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的费率/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