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2006年) 一、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一)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 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