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2006年) 八、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 (六)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2006年) (六) 八、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 (六) 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原则上以各保监局辖区为单位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应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登记制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毁前应征得其总公司同意,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可到销毁现场检查。 (五)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