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2006年) 八、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 (四) 保险公司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2006年) 作废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应能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 八、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 (四) 保险公司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作废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应能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 (四)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