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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许可证期满换发的流程

《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2年、3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估机构应在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保监局进行初审。保监局对经纪机构前2年、公估机构前3年经营状况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形成报告,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