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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保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 二、

二、 就请示反映情况看,兴和集团所属车辆均属挂靠性质,该集团不享有车辆所有权,亦不承担车辆毁损、灭失风险。因此,该集团“将车损险留在集团安全科”的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自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