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2年) 2、 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2年) 2、 2、 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二、 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三、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与本通知相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1、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