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2004年) 第七条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之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