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2004年) 第四条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导致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