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二、 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二、 二、 工作要求 持有上述投资性房地产的保险公司,应当于6月5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 《保险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 每项投资性房地产持有目的和意图的证明文件(如董事会决议、公司投资委员会决议等)。 (三) 每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包括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证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四) 已经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赁合同。 (五) 通过项目公司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应报送项目公司的有关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情况、经营情况、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