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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再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02年) 四、

四、 分入、分出公司认为必要时,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牵头、各直接保险公司参加,对《法定分保条件》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于11月底前将修改结果报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