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202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贷款合同的,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个人住房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地产贷款等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