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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 四、

四、 关于境内个人或企业为境外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是否应列入打击范围的问题,我们认为,考虑到“第三方管理服务”外延覆盖较广,此类行为不宜进行统一定性,而应视具体情形分别界定。鉴于在境内建立并管理定点医院网络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保险或保险中介业务特征,故不宜将其定性为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进行处理。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会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保监局依法对个别境外保险公司非法销售地下保单的行为进行了处罚。鉴于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情况差异较大,请你局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处理。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