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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 三、

三、 境内个人或企业,为地下保单提供中介或其他服务的行为,应当列入打击范围,但以行为人明知为前提;为非地下保单提供中介或其他服务的行为,性质上应属商业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故若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资格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此类业务,则应定性为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