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协定(作准中文本)(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成员
成员国
有意参与红树林保护的所有《公约》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均可成为中心成员国。
本协定签署后,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国家可依据本《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加入本《协定》,成为中心成员国。
中心成员国应指定其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中心的联络机构。
观察员
积极参与红树林和邻近湿地保护、修复、合理与可持续利用或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机构,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公约》框架下的区域动议、非政府组织、学术和研究机构、私营企业以及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均可申请成为观察员。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机构可向中心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成为中心观察员。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中心成员国。接纳观察员以“默许”程序进行,即秘书处发出通知一个月内无任何成员国提出反对意见,该机构即可申请加入。
退出
中心的任何成员国或观察员均可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退出中心。秘书处应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通知所有其他成员国和观察员。退出在秘书处发出该通知六个月后生效。
退出不影响该退出成员国或观察员在退出生效前签订的合同或应承担的义务。